「吳嘉玲」「莊豐源」2案 有無釋法後果異

香港文匯報訊 本港過往曾有兩宗有關居港權的案件,引起社會巨大迴響。其中,在1999年涉及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的「吳嘉玲案」,需要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,釐清子女出生時父母至少有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才有居港權,使合資格人士由167萬名減至27萬人;相反「莊豐源案」卻未有提請人大釋法,使所有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均可享居港權,造成現今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的局面。

「吳案」1999年裁決

 《基本法》訂明《基本法》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,反映人大釋法是香港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,但每次釋法都在社會引起很大關注。在「吳嘉玲案」中,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子女均可獲居港權,當局估計因此有167萬人從內地移居香港,引起社會憂慮;港府遂提請人大釋法,人大釐清基本法的立法原意,子女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。

「莊案」2001年裁決

 至於同樣涉及居港權問題的「莊豐源案」,終審法院在2001年7月裁定內地孕婦來港所生子女可獲居港權,主要是因為《基本法》對父母的身份沒有明確闡釋,而政府在終審法院判決後未有提請人大釋法。有關判例打開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爭取居港權的大門,10年後的今天,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蔚然成風,更對港人分娩服務造成衝擊。■香港文匯報記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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